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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AIGC内容是否会有侵权风险

2023-05-08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很多内容都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来完成,从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如果直接将这些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则有可能会侵犯知识产权。


AIGC产生结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隐患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们也逐渐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有必要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第一个人工智能作品》腾讯起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称其盗用了腾讯开发的一款名为“梦之舞者”的作品,结果,腾讯胜诉。


受理法院认为,这篇文章表现出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通过对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生成过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这篇文章源自于创作者个性化的信息筛选和排版,并由智能写作助手软件在技术上合成的创作过程,符合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如果 AIGC生成的内容包含了研发人员的个性化筛选和创作,那么该内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没有研发方的授权,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存在赔偿侵权责任的风险。


AIGC培训数据侵权风险分析


人工智能在训练的过程中,需要对 AIGC模型进行大量的数据训练,从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然后按照指令进行输出,因此,随着数据量的增加,算法模型的精确度和“智能”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因为没有明确的关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因此,人工智能研发人员在训练过程中可能会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来训练算法模型,以满足数据内容的数量和丰富度的要求。


作为 AIGC商业化领域的第一个侵犯训练数据的案件,“Stable Diffusion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三名艺术家认为, Stability AI公司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已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制作了新的内容,从而损害了原有作品的市场价值。


目前,该案件仍在诉讼阶段,尚未有明确判决,对于 Stable Diffusion模型在训练过程中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及行为,其著作权定性尚待确定。如果法院认定,这些 AIGC产品是不能商业化的。


如何防止商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


对于一些人工智能产品来说,在生成作品的过程中,并没有研发人员和使用方进行过多的智力投入,也没有进行创造性的筛选修改。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生成的内容不满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有可能不受版权保护。此时将其用于商用,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较低。


如果用户协议或平台对 AIGC所产生的内容有明确的版权归属,其行为将依照有关的内容进行。当用户注册成为产品用户,使用人工智能产品的时候,他们都会签订一份用户协议。在一些协议中,会对 AIGC生成物的版权归属、用户是否是创作者、平台方能否使用该内容等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使用该产品就意味着默认同意了相关规定。如果协议中没有对作品进行商业授权,那么建议用户不要将相关内容用于商业目的。


从实际角度来看,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用户,我们不能判断模型在训练时是否完全合法地使用了数据,也不能判断是否存在未经商业许可而使用作品的情况;或者,平台没有在协议中清楚地表明产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为了减少侵权的可能,企业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利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对人工智能进行进一步的创造和修改,让作品之间产生一定的区别,二次创造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这样的话,作品的版权就会归属于二次创造的人,企业就可以放心地使用了,即使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也不会受到侵犯。